建立時間: 2004-08-05 19:43:13

廢潤滑油暫緩自廢清法中解除管制

廢潤滑油暫緩自廢清法中解除管制

原訂於七月一日自廢清法中解除回收清除申報列管,回到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管理運作方式的廢潤滑油,今年六月環保署突然又宣佈暫緩實施,使得一切又回到原點。在作業層面上,由於原先回收清除費率已調整為零,對生產製造廠商而言,尚無實質的影響,惟,廠商的申報動作仍得繼續執行。

廢潤滑油的管理系統,多年來遞經更嬗,但若縱觀其實績,可謂收效甚微;勉強說來,總是讓主事單位認清了此一工作的本質,也因此所有相關業者當可期待環保署在不避朝令夕改之譏時,最後終將開出一張合適的方子出來才是!以下特將環保署針對此一決定的說明函刊出,讀者從中自可看出整個決策作成的因由及未來的方向:

環保署:暫緩廢潤滑油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停止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規定(應回收廢棄物)列管之說明

本署為配合市場運作,及加強廢潤滑油再利用的流向管理,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公告自本(93)年七月一日起停止廢潤滑油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規定列管,改依現行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及清除處理管理方式辦理。

為配合廢潤滑油停止列管事宜,本署各項配套措施已陸續訂定及辦理;惟九十一年公告停止列管時,「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尚未發布,故當時並未考量「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之適用性。現「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己自九十二年七月三日開始施行,相關配套及法令亦陸續完成訂定;又因廢潤滑油本身具再利用價值高之特性,應更契合「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之再生資源規範。為使廢潤滑油之管理方式於停止列管後,有更適切之規範銜接回收清除處理工作,本署乃認宜暫維持現況,即暫緩廢潤滑油自本年七月一日起停止列管事宜,以便重新輔導業者並進行溝通。

目前進入回收管理體系之廢潤滑油比例偏低,可掌握部分約百分之十五,主因在廢潤滑油之再利用價值高,市場再利用管道通暢,政府欲介入回收事項,除非經濟誘因高過市再利用價值,否則無法掌握其餘百分之八十五廢潤滑油進入回收管理體系。且補貼之經濟誘因若超過市場之再利用價值時,廢潤滑油雖可大量回收,但卻已失去鼓勵資源再利用之意義,及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設立之目的。反之,如改依目前事業廢棄物申報管制規定,對目前無法掌之百分之八十五廢潤滑油,則可勾稽管制其流向及再利用情形,進而有效管制廢潤滑油之再利用及清除處理。

惟目前有許多民眾、民意代表、相關業者等對於停止回收列管之內容不清楚,誤以為廢潤滑油自七月一日起將不再回收;另外,回收處理業者應轉型申請清除處理許可,但約有半數業者迄今仍未提出申請,已產生不及因應等困擾,故多次向本署反應,建議暫緩實施。

本署顧及廢潤滑油回收處理市場之運作,避免產生回收處理管道受阻、甚至造成污染之情事;同時考量「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及其相關配套及法令已陸續完成訂定,且廢潤滑油本身具高度再利用性,更契合「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之再生資源特性,因此本署暫維持現況之回收清除處理及稽核認證補貼作業,將重新檢討廢潤滑油未來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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