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尚技術充電站 78 -人有失足,馬有失蹄!還是可以補救的

2025-10-14

技術再好,偶爾也會有失誤,只要有負責任的態度,
雙方都可以接受與包容。

● 客戶保養維修車輛都是想要一次性服務,一次性修復。
● 如果是保修廠施工失誤或是零配件品質問題,必定要負起責任。
● 契約設計上有先給保修廠修補機會,避免爭議與資源浪費。

汽車關稅降不降?說好了9月給答案,結果是…!今年台灣汽車市場吹起一陣「等待風」,各大展間就是冷冷清清,海關的庫存車也是累積爆量。大家焦急的等待,等來的卻是:減徵貨物稅與汰舊換新補助!咦?不是降關稅嗎?怎麼變成政府出錢補貼!這錢不就是國庫的錢嗎?國庫的錢不就是人民繳納的稅金嗎?這些補貼的錢最後流向誰的口袋?算了,我們還是安分守己就好。

這一期我們來討論「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範本」裡面的第八條條文所要說明的意義。

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範本

第八條 擔保責任一:瑕疵之修補
      維修工作有瑕疵者,甲方得定相當期限,請求乙方修補之。
  乙方不於前項所定期限內修補者,甲方得自行修補或委請其他業者修補,並得向乙方 請求償還修補所必要之費用,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費用。但瑕疵非重要者,不得解 除契約。
  修補費用過鉅或不能修補者,乙方得拒絕修補,甲方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費用。但 瑕疵非重要者,不得解除契約。

本條文規範的是當維修工作有瑕疵時,乙方(汽車保修業者) 所應承擔的修補責任。如果當甲方(消費者車主) 發現交車時有未修復的瑕疵,可以給予合理期限要求乙方修補。

如果乙方不在期限內修補,甲方可自行修補或委託其他業者施工,並向乙方請求償還必要費用,甚至解除契約或減少費用。但若瑕疵並非重大者,則不得解除契約。

如果修補費用過高或無法修補時,乙方得拒絕修補,甲方則可以解除契約或要求減少費用。

舉個常見的例子來說,當顧客的車輛進行保養時,技師發現煞車片的磨擦面低於安全值的時候告知車主更換,車主也同意更換了;但在交車後車主反應煞車一直有異音的情況發生,此時車主可以要求保修廠在期限內進行改善。

此時車主消費者也不能馬上解約不付錢。但是,在雙方約定的期限內,如果保修廠不處理或是一直無法修復,則可以委託另一家保修廠處理,並要求原保修廠支付改善修復費用。

我相信大部分的汽車保修廠遇到這個情況不會置之不理。因為煞車異音除了原本更換煞車片的材料問題之外,煞車碟盤也可能導致這個情況發生。我們必須以專業的角度去向車主說明,加上負責任的態度去讓車主安心,讓彼此間可以互信而共贏。保修廠可以多些利潤,車主也可以付費買到安全保障。建議保修廠確保下列三項重點:
1. 落實品質控管:施工前後須確實檢查,避免留下未修復完成之瑕疵。
2. 透明告知:若發現無法修補或成本過高,應及早告知甲方,避免糾紛。
3. 建立保固制度:合理提供維修保固期,強化信任感。

第八條的重點在於平衡消費者保障與業者責任。它一方面要求保修廠確保維修成果合格,並在瑕疵出現時承擔修補責任;另一方面也避免因輕微問題就輕率解除契約,確保契約的穩定性與合理性。最終目標是建立公平、透明、值得信賴的汽車維修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