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尚技術充電站86 - 修車不能亂加價,更不能隨便扣車~

2026-07-09

未約定費用則不得主張留置權。

● 保修廠只能收取雙方事先約定的費用。
● 不能在交車時額外增加未經同意的費用!
● 不能因消費者拒絕支付這些未約定費用而扣留車輛!

近期極端高溫來襲,印度熱到勞動生產力大跌,連帶拖累整體經濟下滑,也造成了熱死人的社會新聞。在密不透風的鐵皮屋與發熱引擎雙重夾擊下,修車就像在燃燒生命!各位技師夥伴們~ 螺絲要鎖,命更要留!記得定時補水與通風,千萬別讓自己先成了高溫底下的「過熱不良零配件」!

這一期我們來討論「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範本」裡面的第十六條條文所要說明的意義。

收取非約定費用與留置車輛之禁止

除本契約約定之維修費用外,乙方不得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加價,亦不得以甲方未 給付此等費用而留置維修車輛。甲方未清償其應負擔之實際維修費用者,乙方得留置車輛。

上一期到的第十五條賦予汽車保修業者在消費者未支付「實際維修費用」時得留置車輛的權利;而第十六條則進一步限制,只有「合法、合理」且「雙方約定」的維修費用,才能成為主張留置權的基礎。直白的解釋就是:合法與約定的費用可以主張車輛留置權,未約定費用則不得主張車輛留置權。

實務上最容易發生爭議的,就是修車完成後出現許多原本未說明的費用。例如工單上面沒有的:

沒有記載的檢測費、未事先告知的拆裝費、額外增加的管理費、電腦診斷費、消耗材料費、清潔費、環保費……等等。甚至有些廠家還會有行政處理費、倉儲保管費……等沒有先告知和溝通車主的新增費用。

如果這些費用在維修前未告知、未經消費者同意,也未記載於契約或工單中,業者事後要求付款,就可能構成條文所稱的「變相或額外加價」。因此,維修業者若認為某項費用確有收取必要,應於維修前充分揭露並取得消費者同意,而非在交車時突然提出。

本條最重要的規定在於後半段之:不得以甲方未給付此等費用而留置維修車輛。這代表即使消費者拒絕支付未約定費用,業者仍不得因此扣留車輛。

這項規定主要是為了防止部分不肖業者利用車輛控制權向消費者施壓。如果保修廠在交車時突然增加費用,再以扣車作為手段,許多消費者往往只能被迫付款。

為避免爭議,我們汽車保修廠應建立完善的報價與告知制度,建議如下:

• 維修前提供明確工單或估價單。
• 工單或估價單需車主客戶親自簽名同意。
• 每個工項與費用詳細記載。
• 追加項目於維修前取得客戶同意。
• 保留車主簽名文件、LINE訊息或電話錄音。
• 交車時僅收取已約定費用。

如此不僅能保障消費者權益,也凸顯出保修廠的專業與誠信態度,避免後續消費爭議的產生。

保修廠可以依法收取約定的維修費用,也可以在未獲付款時依法主張留置權;但對於未經約定、事後增加的費用,不但不得強制收取,更不得以扣留車輛作為施壓手段。

這項規定不僅保障消費者免於遭受突襲式收費,也促使維修業者建立透明報價、誠信經營的服務制度,進一步提升汽車維修市場的公平與信任。